2013年5月中旬,四合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纠纷。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陈某,2012年12月在吴某的白竹厂做活时不幸脚部烫伤,经县医院治疗花去了几千元医疗费,为此,陈某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并给予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赔偿。司法所刘所长在接到调解申请后便立即与吴某取得联系,通过与吴某沟通我们了解到吴某并不是不愿意承担医疗费及相关赔偿费用,毕竟工人是在自己的厂子里做工期间出了事,如果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会在其他工人间造成不好的影响,工厂的声誉自然会受到损害。然而出于考虑自己开的只是个小厂,对于之前陈提出的赔偿费额数目过大,自己无力承担,因此双方才会一直僵持不下,矛盾愈演愈烈。
在充分了解了纠纷的详细情况及矛盾焦点后,